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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型游戏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3/3/11 10:43:51 信息来源: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 访问次数:8514

 浙江省大型游戏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
 (经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自2013年3月28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游艺游戏行业市场环境和秩序,保障游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积极打造健康规范的游艺游戏产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或消除游艺游戏经营场所可能存在的对人们的负面影响。希望从事游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政府法令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讲究职业道德,创造本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整个游艺游戏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促进全省游艺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与行业主管部门、游艺游戏行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特倡议订立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下称公约)中所指游艺游戏产品包含各种类型的游戏机硬件产品和各种类型的游戏游艺软件产品。
  第三条 本公约是浙江省游艺游戏行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凡是在浙江省内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对损害游艺游戏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一)因其它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游艺游戏消费者因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五条 凡协会内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和履行本公约的义务和权利;都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之约定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实施。
  
  第三章 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第六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时,要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要本着向社会负责、向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端正思想,守法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多经营能够弘扬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热爱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具有启迪智慧、寓教于乐的优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游艺游戏产品。
  第八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下列游艺游戏机型机种:
  (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机型机种;
  (二)赌博类机型机种,主要是指玩家可以自行选定赔率,通过押注上分等形式,以小搏大的机型机种;
  (三)色情类机型机种;
  (四)侵权类机型机种;
  (五)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的机型机种;
  (六)经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机型机种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认为不适宜进入浙江省游艺游戏市场的机型机种。
  第九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未成年人进入游艺游戏娱乐场所有关限止和禁止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时,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正当利益,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行业竞争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也不通过侵权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或声誉。
  第十三条 不通过威胁利诱、欺诈等违法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盗用政府机关或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的名义,在媒体上或用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服务。
  第十五条 不在游戏产品采购或经营项目招、投标中,采用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行业垄断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 售后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游艺游戏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提供给消费者的游艺游戏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服务承诺中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二)应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告示游艺游戏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用价格,不得随意降低服务质量;
  (三)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重视和正确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四)经营者要充分重视和管理好经营场所用电、用气、用水安全,落实好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员工和顾客人身安全。
  
  第六章 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与游艺游戏产品有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 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游戏,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它方式向他人提供侵权游戏产品。
  第二十条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根据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开展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省游艺游戏产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七章 人才聘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维护行业内部的正常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违反约定挖对方墙角,不恶意聘用对方人才,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如确需聘用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能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不予聘用;
  (二)如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三)受聘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新单位工作不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公布表彰,对该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的游艺游戏产品给予推荐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优秀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艺游戏产品和项目推荐给经营者。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浙江省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因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而给其他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赔偿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从事游艺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
  本协会的会员如果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大型游戏机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宣传游艺游戏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游艺游戏行业自律规范,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范,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三)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四)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五)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大型游戏机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监督机关是浙江省文化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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